关于调整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5〕345号

2012-04-18 16:00:00 admin 2001

 

关于调整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通知

浙价服〔2005345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现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进行调整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是指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准许的业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务费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和企业注册资本验资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服务时的具体收费标准可在附件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确定;其他会计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变更的验资业务,其基准收费标准可按注册资本变更后同档收费标准提高40%执行,但不得另行收取审计费用;涉及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及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也可采用计时收费的方式,属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服务收费计时收费具体标准暂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服务,应坚持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四、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内容,不得在标价外擅立项目乱收费。

五、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乱收费的,应按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查处。

六、本通知适用于在浙江省内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收费,并自20061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审计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1998503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基准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20051231

 

附件

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基准收费标准

序 号

收费项目

基准收费标准(元)

一、会计报表审计(按资产总额分档计收)

1

50(含50)万元以下

1200

2

50100(含100)万元

2000

3

100-300(含300)万元

3000

4

300600(含600)万元

    4000

5

6001000(含1000)万元

    5000

6

10002000(含2000)万元

6000

7

20004000(含4000)万元

    7500

8

40006000(含6000)万元

    9000

9

60008000(含8000)万元

    10500

10

8000-10000(含10000)万元

12000

11

10000万元以上

0.12

二、验  资(按注册资本额分档计收)

1

10(含10)万元以下

600

2

10-50(含50)万元

1000

3

50100(含100)万元

1500

4

100-300(含300)万元

2000

5

300600(含600)万元

      2500

6

6001000(含1000)万元

      3000

7

1000万元以上

0.3

注:会计师事务所对委托业务不在当地,需赴外地办理业务的,差旅费不在上述标准内,由委托方另行承担,并在合同中约定。

 

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收费标准(试行)

浙注协[2006]82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5]345)的文件精神,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可以采用计时收费的方式,属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服务收费计时收费具体标准暂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为此,我会制定了《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收费标准(试行)》,作为《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基准收费标准》的补充,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际执行中,如果按计时标准收费低于我会《关于转发(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通知)的通知》(浙注协[2006]1)中确定的基准收费下限的,实际收费不得低于下限。资产评估机构如实行计时收费,可参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收费标准(试行)
               

                                      二00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

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收费标准
(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5]345)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收费标准。
  第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计时收费是指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开展业务,按提供服务的时间、提供服务人员的类别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务费用。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计时收费服务,应坚持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计时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其经营场所、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计时服务项目、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五条 各会计师事务所可在本计时收费标准的幅度范围内确定本所的计时收费标准。
  第六条 本计时收费标准按提供服务人员的类别分类确定,一人符合两种类别的,按高档计费。
  第七条 本收费标准适用于在浙江省内开展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计时收费。
  第八条 本收费标准自200671日起执行。 

 

 

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收费标准

 

人员类别

计时收费标准

主任(副主任)会计师

6001200元/小时

注册会计师

400800元/小时

助理人员

100500元/小时

关于修订现行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1-09-07 实施日期:2001-10-15
(京价(收)字〔2001〕335号)
市各有关单位:
  我市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自1996年试行至现在,对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行为、保护委托方利益起到了积级作用,但已不适应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需要。现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发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我市实际情况,对《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京价(收)字[1996]第260号,以下简称《通知》)补充规定如下:
  1、外资委托的或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由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贯例制定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2、放开《通知》中担任常年会计顾问(年度)、制定合同章程、编制可行性报告、设计会计制度、会计电算化设计、清理乱账、建立新账、财务会计税务咨询、代理申报纳税、中外文翻译的收费标准。
  3、基建预、决算审计服务,仍执行现行的收费标准,即,预算审计按工程预算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收费,工程决算审计按核减额的百分之五至十五或核增额的百分之三收费,收费最低不少于3000元。
  4、税务审计服务,仍执行现行中期审计的收费标准,即,现有资产总额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按现有资产总额千分之二收费、一千万元至一亿元(含一亿元)按现有资产总额万分之一收费、一亿元至十亿元(含十亿元)按现有资产总额万分之零点八收费、十亿元至五十亿元(含五十亿元)按现有资产总额万分之零点一收费、五十亿元以上按现有资产总额万分之零点零八收费。
   5、年度审计、中期审计、离任审计、解散清盘审计、验证资本在现行收费标准上增加两档收费标准,即年度审计,现有资产总额十亿至五十亿元(含五十亿元)按现有资产总额万分之零点二收费、五十亿元以上按现有资产总额万分之零点一收费;中期审计、离任审计、解散清盘审计、验证资本,现有资产总额十亿到五十亿元(含五十亿元)按现有资产总额万分之零点一收费、五十亿元以上按现有资产总额万分之零点零八收费。
  6、房地产评估收费仍执行我局京价(房)字[1997]第398号、京价(房)字[1997]第419号文件,其它评估执行京价(收)字[1993]第003号文件。
  7、取消《通知》中“计件收费标准表”注第2项“服务项目中规定的比例收费标准为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
  本《通知》自10月15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九月七日

 

北京市会计报表审计

 

1>会计报表审计目的

**企业会计报表审计使用目的有:办理工商年检,向银行贷款,公司清算,股东了解经营情况,收购,企业重组、兼并等等,无论企业审计用于何种目的,会计师均应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谨慎执业,出具真实合法的审计报告,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

2>出具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一般提供如下资料:

1、 营业执照(正本)及行业特许经营证
2
、 营业执照变更事项通知书(若有)
3
、 工商局企业信息情况表(若有)

4
、 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
5
验资报告(各期)
6
、 股权转让协议及公证书(若有)
7
公司章程
8
、 外汇登记证
9
、 组织机构代码证
10
、 上年审计报告(若有)
11
、 截止本年度1231日现金盘点表
12
、 本年度1231日各开户银行对帐单及余额调节表
13
、 年末存货盘点表
14
、 固定资产清单及折旧计算表
15
、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若有)
16
、 其他固定资产所有权凭证(如发票、车辆行驶证等)

17
、 借款合同及银行贷款证
18
、 借款担保合同(若有)
19
、 年度各税种纳税申报表
20
、 税收优惠批准文件(若有)
21
、 年度税务检查决定书(若有)
22
、 房屋租赁合同
23
、 年度总帐、明细帐、会计报表
24
、 审计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会计报表审计收费标准

根据《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最低指导价格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计件收费标准最低指导价格(新设立公司股东以现金出资的验证服务业务)
验证金额(万元)
50万元以下
51-100
101-200
201-300
301-500
501-1000
1001-2000
2001-3000
3001-5000
5001-10000
10001万元以上
非现金出资的验证业务、增资等较复杂的验资项目,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收50%。
收费(元)
1000
1500
2000
2500
3000
4000
6000
8000
10000
15000
不低于20000
二、中小型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指资产总额在10000万元以下的企业)
资产总额(万元)
10001万元以上
8001-10000
6001-8000
4001-6000
2001-4000
1001-2000
801-1000
701-800
601-700
501-600
401-500
301-400
300万元以下
收费(元)
工时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8000
7000
6000
5000
4000
3000
2000
三、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收费标准最低指导价格
工时收费标准(元/小时): 主任、副主任会计师事务所: 600 部门经理: 500 项目经理: 400 审计员: 200 助理审计员: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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