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预执〔2024〕57号
省级各单位:
为加强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管理,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加强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相关文件精神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与选聘
(一)省财政厅通过单位推荐、个人自荐相结合等方式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中选聘评审专家。
(二)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2.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从事财会工作满8年的在职人员或退休人员;
3.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文化程度,取得会计师或相关系列(审计、经济、统计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精通财会业务;
4.熟悉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相关政策法规;
5.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愿意并能够以独立身份承担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工作;
6.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未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
7.浙江省财政厅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评审专家,需填写《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申请登记表》(详见附件),经所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后,通过公款竞争性存放网上招标平台“专家库”模块(以下简称“专家库”模块)提交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履历等申报信息,并上传以下材料扫描件:
1.身份证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2.学历学位证书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3.《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申请登记表》;
4.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省财政厅应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审核结果以短信等形式通知申请人。省财政厅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纳入评审专家库实行统一管理,未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应于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善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
二、权利与义务
(一)评审专家在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对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2.对公款竞争性存放项目的独立评审权;
3.对评审结果的表决权;
4.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5.参加公款竞争性存放等相关业务培训;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评审专家在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1.应邀并准时参加公款竞争性存放项目评审工作。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评审时,应及时告知招标组织机构,不得私下转托他人参加;
2.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对外泄露评审有关情况;
3.客观、公正地履行评审职责,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认真校对各项得分,确保分值准确,并对所出具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评审时如发现投标银行有不正当竞争或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招标组织机构或监管部门报告,并在评审意见中予以特别说明;
5.接受并解答招标人或监管部门对评审活动或评审意见的咨询或质疑,配合招标组织机构或监管部门处理质疑、投诉等事宜;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抽取与使用
(一)招标组织机构原则上应于评标前一天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最多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两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二)出现评审专家因故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招标组织机构应及时补抽评审专家,如开标前无法补抽的,应于开标前自行补足。无法补足的,招标组织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择期重新组织评标。
(三)评审专家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提交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四)评审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招标组织机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信息。
(五)招标组织机构应当参照《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四、动态调整
(一)评审专家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等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的,本人应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家库”模块提交变更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调整。
(二)主管部门按年对本部门现有的专家库成员进行资格复审,将不符合条件、申请增补的评审专家名单书面报送省财政厅,并应及时督促本部门评审专家通过“专家库”模块申请退出和增补。省财政厅每年调整专家库后采取适当方式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报专家库总体情况。
(三)因工作安排等不再愿意担任评审专家或存在不符合评审专家条件的,本人需主动申请退出专家库,通过“专家库”模块提交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注销。
(四)评审专家出现以下行为,招标组织机构应责令改正,并向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有权暂停其评审资格一年及以上。
1.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无故缺席评审,影响评审工作正常开展;
3.擅自与外界联系等违反评审工作纪律;
4.在评审过程中,带有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意见,或干扰其他评审专家公正评审;
5.发现投标银行在公款竞争性存放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串通等违规行为,未向招标组织机构或监管部门报告;
6.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评审行为。
(五)评审专家出现以下情形,省财政厅有权将其退出专家库,并通知主管部门,不再纳入评审专家库。
1.弄虚作假取得评审专家资格;
2.对外泄露项目评审有关内容;
3.存在应当回避情形并未主动申请回避;
4.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评标结果;
5.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6.其他不适合担任评审专家的情形。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申请登记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相关文件精神要求,进一步规范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管理,现将浙江省财政厅起草的《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背景。2019年,省财政厅组建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库,并每年对专家库成员进行动态调整,在省级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明确评审专家在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加强专家抽取、使用、调整等管理,提高评审公正性和专业性,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相关文件精神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五部分,共十七条,主要规范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的资格条件、申请审核、权利义务、抽取使用、动态调整机制等。
(一)评审专家的资格条件。为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办法》规定评审专家需满足70周岁以下,从事财会工作满8年,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熟悉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等相关政策的基本条件。同时,为有效防范公款存放中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办法》延续以往要求,明确评审专家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特定关系人未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
(二)评审专家的申请与审核。为确保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完整且符合条件,要求申请人填写《评审专家申请登记表》,如实反映本人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经历等信息,并对利益回避情况进行承诺。主管部门应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盖章确认。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将相关证明材料上传网上招标平台“专家库”模块,由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三)评审专家的权利与义务。为促进评审专家权利义务相匹配,《办法》明确了评审专家在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活动中,享有制度情况知情权、独立评审权、评审结果表决权、劳务报酬获取权、业务培训参与权等权利;应履行准时参加评审、遵守评审纪律、客观公正履责、违规行为报告、配合处理质疑等义务。
(四)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办法》明确了评审专家对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并对抽取方式与时间、现场专家补抽、争议异议处理、专家信息保密等重要内容作出原则性规定,确保现场评审过程规范有序。
(五)评审专家的动态调整。通过日常申请、定期复审相结合的方式,加强评审专家常态化管理。一是日常可随时提交增补、变更与退库申请。申请人可随时通过网上招标平台发起增补申请。如评审专家发生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或不愿意继续担任、不再符合资格条件时,应及时申请变更或退出。为简化流程,评审专家信息变更和退库均只需本人发起申请,无需主管部门确认。二是定期开展在库评审专家资格复审。为确保在库评审专家符合资格条件,每年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在库专家的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并督促需要退出和增补的专家通过网上招标平台“专家库”模块提交申请。省财政厅以适当方式向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报最新专家名单。
(六)暂停评审资格。为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办法》规定了暂停评审专家1年及以上评审资格的情形,主要包括未按规定参与评审、无故缺席评审、违反评审纪律、评审意见带有倾向性或歧视干扰其他专家公正评审、未及时报告投标银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七)退出评审专家库。对违规行为较重的,《办法》规定了退出专家库的情形,主要包括弄虚作假取得评审专家资格、对外泄露评审内容、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私下达成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评标结果、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办法》的适用范围及对象为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库的正式专家。
四、关键词解释
公款竞争性存放: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定期存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省财政厅预算执行局,联系电话0571-87056538。